在近日出版的《检察日报》上,报道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醉驾案件,旨在揭示醉酒驾驶的严重性及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评议组于海南省万宁市,深入参与了一起醉酒司机的庭审公诉活动,涉及到的正是被告人杨某的惊人行径。
事情发生在2025年5月的一个清晨。当时的时钟刚指向清晨4时,杨某与好友张某在万宁市的一处夜宵摊畅饮。在酒意朦胧中,他开始了对朋友的“送归”之旅,然而这一旅程却并未随之结束,而是愈演愈烈。喝酒后,他又与张某到另一家餐馆继续聚会。5时54分,杨某醉态渐浓,再次启程,准备送朋友林某琴回家。在行驶过程中,杨某先是与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了剐蹭,但即便朋友林某琴劝告他“不要再开了”,他却置若罔闻,执意继续开车回家。
行车记录仪清晰地记录下,杨某在城市街道上行驶时的种种危险行为。即使周围出现了晨练的行人和其他车辆,杨某仍然表现出极度的不负责任,频繁地加速与减速,逆行、超速和无序变道。在仅仅四分钟内,他疯狂地连续发生了三起碰撞。具体而言,6时3分,他超速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,司机被撞飞后当场昏迷;紧接着6时4分,他再次超速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,导致两名骑乘人员跌入排水沟;最终,在6时7分,杨某在逆向行驶中撞上了一辆幼儿园的校车,安全气囊的弹出似乎才迫使他停下了这场疯狂的驾驶。 球友会体育
经过鉴定,杨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9mg/100ml,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醉驾标准。这一系列的撞击造成了人们不小的伤害:一人重伤,另外两人轻度受伤,还有人财产损失,也可谓是惨重。
在随后的庭审中,当检察官询问他对指控有何异议时,杨某承认自己喝酒后开车,但辩称自己并非故意要危害他人安全,只是因为当时喝醉了。他虽对结果表示认可,但声称对事发经过记忆模糊,并试图以“过失”而非“故意”的罪名为自己辩护。然而,公诉人却用客观证据逐一驳回了他的辩解。
首先,杨某虽醉酒,却清楚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停下。他既拒绝了朋友的劝阻,同时在剐蹭后仍然选择驱车驶出,表明他并未处于无意识状态。他的醉酒实际上是他主动选择的行为,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会对其“无意识”给予保护。 球友会体育
其次,尽管发生了接连的事故,杨某并未选择停车,而是继续逃逸,直至最后撞上校车,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。这段驾驶过程中,他累计行驶距离达到8.6公里,反复实施危险的驾驶行为,显然已远超过失的范畴。最后,在剧烈碰撞后,杨某还试图制造不在驾驶座上的假象,以规避法律责任,这一举动无疑反映出他在有意识状态下对危害结果的放任。
在结束庭审后,法院宣告将择期作出判决。公诉人在发表意见时指出,任何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,若具备现实危险性,即可涉嫌触犯刑法。杨某在繁华路段的疯狂驾车,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直接威胁,展现了其行为的极端危险性。这一案件,对于醉驾问题的法律严肃性再次敲响了警钟。